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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4號原 告 張智惠被 告 范振賢

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品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請求確認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召開之111年度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社區第27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包括會議召集人資格、議案與決議均自始無效。㈡被告並應連帶賠償因出庭所致之薪資損失與車馬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核其聲明㈠性質上仍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加計聲明㈡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2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