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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原 告 李偉達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被 告 李佳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74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7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其聲明之目的在移轉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所在社區自108年7月起至今之不動產交易價額平均為10萬5,000元/㎡【計算式:(10萬3,000元/㎡+10萬2,000元/㎡+11萬元/㎡)÷3=10萬5,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卷可憑。復依卷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總面積為66.17㎡【計算式:層次面積51.19㎡+14.98㎡=66.17㎡】,則系爭不動產之房地總價額為694萬7,850元(計算式:10萬5,000元/㎡×66.17㎡=694萬7,850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4萬7,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