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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82號原 告 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議賢被 告 蔡沐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74,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74,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原告主張曾就上開事件為調解,並繳納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嗣調解不成立並請求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業經本院調閱調解卷宗確認無誤,則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202元(計算式:60,202元-3,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