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91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銘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70元(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