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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95號原 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謝婉毓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條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萬9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