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偉峯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玖拾玖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壹萬零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