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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黃進財 指定送達:新北市樹林區鎮前郵局第79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東海、黃銘祥間請求分割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3,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分割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