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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被 告 李允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日期: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