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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陳莉如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00號土地(起訴狀漏載土城區,茲予更正)】屋頂平台如民事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基地台、天線及附屬機具設備拆除,並將該部分屋頂平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等語。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9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號土地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11,000元/㎡×占用面積9㎡÷樓層數10層=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