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9號原 告 侯進興被 告 侯冠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臺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1建號(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可知原告應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以系爭房地塗銷預告登記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01,134元,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0.02平方公尺,有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092,743元(計算式:101,134元/㎡×80.02㎡=8,092,7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92,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