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4號抗 告 人 陳秀綿相 對 人 吾愛吾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顧鈺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