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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連世澤被 告 京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絲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京王社區民國112年度第三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依前開說明,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日期: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