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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陳文輔 助 人 陳宥妤被 告 沈淑惠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