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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吳建億

吳欣樺吳瑞恩吳芳佩吳姜惠珍吳振宏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