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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被 告 陳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