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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許德盈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陳禹齊律師被 告 黃冠鈞

王韻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57萬7,574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6萬1,904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6月11日以113年度抗字第906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94萬9,678元;復於114年6月16日裁定更正訴訟標的價額為4,524萬8,730元並告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1萬200元(依114年1月1日施行「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