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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賴立娟

曾靜琳被 告 徐承謙

王孝瑜楊肇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