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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4號聲 請 人 陳肇浩相 對 人 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

御稻國際有限公司共 同臨時管理人 洪孟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御稻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