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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被 告 謝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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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高祥陳科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核定之。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交易價格計為488,000元(計算式:61,000元×8㎡=488,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為397/1000,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為193,736元(計算式:488,000元×397/1000=193,73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7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