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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5號聲 請 人 黃秀菊代 理 人 劉秋明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偉綸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