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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翁清源

翁健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被 告 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款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