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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簡云聰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被 告 邱靜宜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過戶移轉登記之標的、即車輛之交易價值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