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0號聲 請 人 陳履芳代 理 人 蔡侑芳律師相 對 人 林宗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0號聲 請 人 陳履芳代 理 人 蔡侑芳律師相 對 人 林宗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