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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0號聲 請 人 陳履芳代 理 人 蔡侑芳律師相 對 人 林宗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