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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被 告 李麗鳳訴訟代理人 李燦定被 告 曾能芳被 告 林國勝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被 告 許詩杰被 告 蔡阿好訴訟代理人 翁宗吉被 告 洪雙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9,639 元(計算式:

5,043,599-543,9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