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王振寬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王初夏等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