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6號原 告 高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誠被 告 翁建鋐
何璟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