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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7號聲 請 人 黃蕙茹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瑞榮金銀珠寶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