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3號原 告 蔡啟新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被 告 周志成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3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5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