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林品蓁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律師
林珊玉律師被 告 楊志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4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