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號聲 請 人 巫博文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禮智堂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號聲 請 人 巫博文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禮智堂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