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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5號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銪浤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烽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並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