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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4號原 告 永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武縣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