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號聲 請 人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羅清水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石人仁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