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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9號聲 請 人 游阿安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相 對 人 陳双喜(即立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張銘理(即立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蔡鳳珠上列聲請人為立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