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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複代理人 賴奐宇律師被 告 甲○○

戊○○丙○○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156元。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另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共有人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起訴請求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32號、103年度台抗字4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配偶己○○死亡,被告丁○○非其與己○○之子女,因而確認被告丁○○與原告、己○○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以其與被告甲○○、戊○○、丙○○四人為繼承人,請求確認被告丁○○對被繼承人己○○之繼承權不存在;另再就被繼承人己○○之遺產訴請分割。是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就財產權部分訴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部分,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項目如附表所示,又不動產部分價額依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該地段房地相近時期之房地成交行情認定之,而如附表所示,是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經核定共計為975萬9444元,是原告確認被告丁○○繼承權不存在部分,其所受利益為48萬7972元〔計算式:(0000000÷5)-(0000000÷4)〕。又就分割遺產部分,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則其所得利益為243萬9861元。是依上揭法條規定,財產權部分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243萬9861元,而應徵收裁判費25,156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56元(3,000+25,156)。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沛晴附表: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己○○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05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於112年7至8月間,平均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2.2萬元,故核定價額967萬704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面積79.32平方公尺) 1分之1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5.36平方公尺) 216分之3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於112年7月間,平均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2.88萬元,故左列土地(約2.688 平方公尺)價額7萬7414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5.46平方公尺) 216分之3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45平方公尺) 216分之3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5.27平方公尺) 216分之3 7. 悠遊卡儲值 137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4,853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