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親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73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卷第119頁)。

然原告逾期且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