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更一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游忠毅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