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宋秉祐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施玉玲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