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靖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正文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