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楊陳秋梅法定代理人 楊品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