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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傳焯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相 對 人 羅元棓

陳淑華上列聲請人王傳焯與相對人羅元棓、陳淑華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