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林義隆
林義濱林誌宏共 同代 理 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5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