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富聰代 理 人 黃顯皓律師複代理人 鄭翔致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秀瑩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