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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0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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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鈺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