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 告 陳美惠
陳美雪
陳云貞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黃福裕律師被 告 陳宗源
陳宗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前列陳宗源、陳宗明共同複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被 告 陳國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