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 訴 人 林妍廷被 上訴人 傅欣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