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71號聲 請 人 余雲烈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徐銘甫等與被告林志陳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許可代被告林志陳、呂莉萍承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71號聲 請 人 余雲烈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徐銘甫等與被告林志陳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許可代被告林志陳、呂莉萍承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