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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 告 徐銘甫

簡金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複 代理 人 曾福卿被 告 林豐正訴訟代理人 林孟立

吳錫欽律師被 告 陳建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