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97號原 告 陳珈瑩被 告 李勝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新北市深坑區房地之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