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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 告 趙中宜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九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彥被 告 吳玉梅

被 告 莊榮峻

莊榮智

莊博崴莊博惠莊凱婷莊子慧

莊千慧上列7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莊慶隆」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莊隆慶」。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莊慶隆」記載,應更正為「莊隆慶」。附表欄編號4關於「莊慶隆」記載,應更正為「莊隆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3